關於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14年7月提出的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之意見
諮詢問題6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諮詢問題70
你認為根據婚姻狀況而提供不同福利的例外情況,應否修訂至讓已婚人士和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有同等福利?
我的意見
1. 不應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
「婚姻」與「伴侶」的概念上根本不相同。現行法例已對「婚姻」有一明確界定,是法律上認可的一男一女組成一個家庭的關係。現行的「婚姻」更包括在沒有人反對的情況下,並在公開場合上宣誓及作承諾,此關係「婚姻」更不是短暫的,某些宗教背景的「婚姻」更要求是一生一世。然而「伴侶關係」卻是隨便,沒有或毋須理會是否有人反對,不需在公開場合上作宣誓或承諾,雙方沒有約束力,沒有承諾或宣誓故可以隨時解除這「伴侶關係」而不需付任何責任或任何法律手續。「婚姻」與「伴侶關係」兩種分別如此大的關係狀況,根本不能以後者代替前者。
2. 「事實婚姻」不等於「婚姻」,應刪除「事實婚姻」
平機會所指的「事實婚姻」沒有「家庭關係」,卻又說是「如夫婦般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即是說只要像夫婦般共同生活的關係,就可以說是「事實婚姻」。這裏「兩人如夫婦般共同生活」中的「兩人」可以包括任何性別的人,即也包含同性別人仕。如果確立「事實婚姻」為現行法例下的「婚姻」,即同時確立同性婚姻。然而同性婚姻在香港還沒有共識、極富爭議,而且大多數香港人均不認同。這定義無疑間接確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繞過正常立法程序,也使表達不認同同性婚姻的人仕受到逆向歧視,甚至墮入法網。
其次這裏的「兩人」,也可能包括一未婚人士及一名已婚人士,或二人皆為已婚人士(當然他們也各有自己的家庭關係),並過著「如夫婦般共同生活」,即是說該已婚人仕同時擁有一段所謂的「事實婚姻」及現行法例下的「婚姻」。現行法例不許重婚,如果確立「事實婚姻」為「婚姻」的話,是否意味市民可以合法同時擁有超過一段的婚姻?相信同時擁有超過一段婚姻不是香港或世界大部分民主國家所認同的。
「事實婚姻」有如前文所述的「伴侶關係」,沒有公開宣誓、承諾、沒有理會會否有人反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可以隨時終止關係等,都不是「婚姻」所包括的含意。
這樣的「事實婚姻」會改變我們對「婚姻」的理解並對下一代造成極大的混淆。安定的社會由正常的「家庭」組成,「事實婚姻」改變甚至破壞了「家庭關係」的概念,也破壞能維持整個社會安定的最小單位--家庭。
如此,我絕不認同並且反對「事實婚姻」,應將「事實婚姻」刪除。
3. 「事實婚姻」不應享有如現行「婚姻」定義中所有的福利∕權利
「事實婚姻」不是現行法例中的「婚姻」,不應享有如「婚姻」中相同的福利或權利。不能享受這些福利或權利不應視為歧視。
香港市民有投票權,但需年滿十八歲,而且需要登記為選民才可以投票。沒有登記為選民的不可以投票,這樣不可以視為「歧視」。登記為選民是自由的,不登記就沒有投票權是合理的。
現行法例中「婚姻」的福利或權利只給予合法結緍人仕(而不給予「事實婚姻」人仕),也是合理的。同樣,合法結婚是市民自由選擇的,不選擇結婚而沒有得到現行「婚姻」下的福利或權利根本不應構成歧視。
此外「事實婚姻」所衍生的重婚問題要如何解決?某些宗教信仰、團體或辦學團體反對同性婚姻,他們是否不可堅持自己的信念,否則便是觸犯了歧視條例?法例如何保障他們的宗教信仰自由?
如果確立「事實婚姻」為現行法例下的「婚姻」,那麼如果某人同時與多名伴侶有「事實婚姻」關係,那麼這人是否可同時享有他每個「事實婚姻」所得到的福利或權利?如此又是否對堅持傳統一夫一妻婚姻的人仕造成不公平及歧視?
如果要保障有某些特殊關係的人仕,應透過立法程序另立新法,而不是改變現行社會公認的概念及定義。